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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济南市济阳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济阳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14时39分许,行驶至**检查站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检验,赵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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