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住址地山东省禹城市**街**首**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4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汽车沿禹城市行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桥西首时被禹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在现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赵某某带往禹城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鉴定结果为98.2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归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