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甲。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E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家中载妻子冯某艳到市人民医院就医,车辆沿莱西市烟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刑警大队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37mg/100ml。
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积极举报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