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闻喜县**学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乡**村**号,现住运城市垣曲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朋友崔某某、石某某在垣曲县移民新村石某某家中吃饭喝酒期间,崔某某感觉胸闷气短,因担心崔某某有生命危险,赵某某无证驾驶晋M****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崔某某前往医院救治,行至中条大街黄河路口北1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动机是***病救人,客观上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阻止了崔某某发生更大风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赵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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