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太原胖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 现住**。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晋K****8号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东街口南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57mg/100ml。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时照片等;2.书证: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申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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