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住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7号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7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赵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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