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从通江县政府往巴中市方向行驶,当赵某某驾车行驶至成万高速公路通江收费站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酒精呼吸检测为104.3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顼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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