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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现住成都市**区**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从通江县政府往巴中市方向行驶,当赵某某驾车行驶至成万高速公路通江收费站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某某酒精呼吸检测为104.3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顼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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