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住东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时22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79mg/100ml)驾驶一辆粤SV****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迎宾路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党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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