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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三板市场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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