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5********,汉族,初中,群众,**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家中饮酒,9月28日早上,赵某某驾驶川HE****小型普通客车从其文化路财政局宿舍家中出发,经文化路、电子路上老鹰嘴大桥、滨河路、北京路行驶,07时43分许,赵某某驾车行驶至北京路建行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39.8mg/100ml, 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赵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4 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隔夜醒酒后驾车、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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