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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住广州市南沙区**街**房。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薰娜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川AOV****号小轿车搭载他人行驶至本区金岭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1.72mg/lOO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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