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2********,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德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时53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4****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5.7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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