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5********,瑶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乡**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3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34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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