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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2330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派出所,现住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1月0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以庆公(交警)诉字【2020】2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相关被害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黑M****6号小型轿车在庆安县庆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当行驶至庆安县庆建公路3公里+469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施某某驾驶的黑M****0号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黑M****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施某某、乘坐人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身体受伤,自己身体受伤及车内乘坐人赵某乙(肇事者赵某甲的姑姑)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庆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会车,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督促、指导乘坐人使用安全带,负事故主要责任;施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雪天气气象条件时,未根据路面状况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督促、指导乘坐人使用安全带,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赵某乙、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对被害人赵某乙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其他被害人在庆安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肇事双方车辆有交强险、第三者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数额巨大保险金可予以赔偿。对法院判决赔偿不足部分,赵某甲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害人也表示赔偿后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

2、被害人施某某、佐某某、王某甲等5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进行超会车,发生两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念其犯罪后,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对死者赵某乙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对其他被害人赔偿正在法院审理之中,且有数额巨大保险金可以赔偿,并自愿承担法院判决赔偿保险金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决定对赵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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