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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青*****号轿车沿G2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镇某某街交叉路口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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