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青*****号轿车沿G2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镇某某街交叉路口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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