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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7********,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4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G1****号小型轿车在库伦镇凤凰花园小区北侧路段行驶时,被巡逻的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06月06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0.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0mg/100ml,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符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二项所列的八种情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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