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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现住和龙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21时饮酒休息后,于次日早6时驾驶吉H****B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延吉**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8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于2020年01月07日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基本情况、抓获经过、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详细信息、驾驶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等;

2.证人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赵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且其系饮酒后休息九个小时以后驾驶机动车,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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