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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违法经历:2010年2月19日,赵某某因赌博被开鲁县公安局给予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线通往**镇**村的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村南侧距村400米处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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