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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二坊坪*****号。2020年5月16日因***开设赌场案,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 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湘AM7R00号小型轿车从张家界机场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路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两次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某的酒精含量均为: 110mg/100ml ,为醉酒驾驶,经湘西洲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结果为: 94. 1029/100ml ,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保证金收据、酒精吹气测试笔录及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陈滟证言;

3.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酒精测试、抽取血样、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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