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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职员,四川省西充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银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龙家湾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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