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乡**庄村委**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白色比德文牌油电混合轿车行驶至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陈桥南边公路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1mg/100ml。
本院于2019年09月19日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因法检两院关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油电混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认识分歧,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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