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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镇**小区行驶到**路与**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3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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