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赵晓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路交叉口南口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4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人赵某某饮酒后驾车沿二环快速行驶,依法从重处罚。且因其孩子在家中误食烟壳碎片,急需就医,情急之下只能酒后驾车将孩子送往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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