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社区**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饭店**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苏A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甲路与**乙路路口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3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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