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二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