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现住址保定市竞秀区***公寓*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6V***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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