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公寓**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21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吴桥县**路口时,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赵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立案标准不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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