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现住正定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晨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晨光路与车站东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99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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