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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130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到沧县**村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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