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130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到沧县**村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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