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镇**村**号**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知味坊街向南右转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127.7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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