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户籍所在地献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2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J******面包车由献县**乡**庄去肃宁县城,沿乡村道路行驶至**镇**村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赵某某的有罪供述,科鉴【2020】医毒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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