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20mg/100ml)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苑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新苑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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