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商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住藁城区**镇**村,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廉西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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