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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室,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家属院**室,衡水市**医院医生。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桃城区的家中饮酒后,受所在单位衡水市**医院指派去一名急诊患者家中出诊,因打车困难,自行驾车前往。当晚21时10分许,赵某某在驾驶冀TZ****号小型客车出诊返回时,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中心街交叉路口附近,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00mg/100mL。赵某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检,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 9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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