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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牌号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龙堂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静脉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4.0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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