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府**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DY****号小型越野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朗臻悦PARTY的KTV出发驶往暨阳街道安康路18号祥生府。3时37分许,途经诸暨市东一路与东安路路口地方时,与童某某驾驶的浙D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D7****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与童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