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0****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光明区公明松白路马田路路口路段被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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