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鄂A****8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二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雅路东吴大道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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