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4********,瑶族,本科文化,小学教育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和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05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车在双牌县双电路与阳明路交汇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3.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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