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邵阳市**城**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至邵阳市双清区**路**桥头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