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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漳县**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客车,沿汪家庄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社汪某甲家门前路段处时,与路边停放的甘J*****号小型客车和甘E*****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0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刮撞车辆车主汪某乙、汪某丙损失,被害人汪某乙、汪某丙同意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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