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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丹县**局**处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住山丹县**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并听取其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18分许,赵某某饮酒后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G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南关小西门桥头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被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2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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