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小区路口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