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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45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北滩镇红丰村砚台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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