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45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北滩镇红丰村砚台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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