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35分,赵某某在皋兰县南苑小区与同事一起饮酒后,驾驶甘A*****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梨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医院附近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将其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赵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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