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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西安**人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7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H的白色起亚索兰托小型汽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4.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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