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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上20时,赵某某和杨某某等六人在礼县**镇**小区后门的饭馆喝酒,期间,赵某某喝了4樽白酒;23时,赵某某开的号牌为甘**的轻型货车去江口,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值为165.8.0mg/100ml,遂将其带到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送至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值为103.5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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