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1********,住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3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DR5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神垕镇南大牌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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