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夏县瑶峰镇南关村**组** 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晋MR****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小区南门口时与保安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