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轮胎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美林公寓出发,至云浩商务酒店接到李某某等三人后,行驶至兴贤路、文昌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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